(2017年3月23日沁水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制定本次会议选举办法。
一、本次会议的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参加投票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方可进行选举。
二、本次会议选举下列人员:
1、选举沁水县监察委员会主任1人;
2、补选沁水县人民法院院长1人;
3、补选沁水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1人。
三、沁水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县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和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出。
补选的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必须从本届县人大代表中提名。
四、主席团将提名的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法院院长候选人和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分别确定正式候选人,进行等额选举。
五、投票前,由主席团组织正式候选人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与代表见面。
六、本次会议的选举,实行一次发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的方式进行。
七、本次选举共印制3种选票,选举的有关注意事项应在选票上说明。
八、本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选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代表对选票上候选人赞成的,在该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划“○”;反对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在选票另选人姓名栏内填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其上方空格内划“○”;表示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
投票选举时,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各项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填写选票一律用黑色中性笔或碳素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姓名、符号辨别不清,或不按本办法的规定划符号的,为该候选人或另选人的无效票。
九、大会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6名,总计票人1名、计票人6名。
总监票人、总计票人,由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监票人、计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代表中推选,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检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已提名为正式候选人的,不得担任监、计票人。
十、大会会场设1个票箱,由代表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不能委托投票。
十一、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当众打开票箱,计票人清点选票,由总监票人将清点结果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十二、计票工作完成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向主席团报告并经确认后,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并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当选公告。
十三、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
十四、本办法经沁水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