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晋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晋市人人发〔2017〕10号)《关于依法罢免张少波市七届人大代表职务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和五十条的规定, 2017年7月26日沁水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了罢免张少波市七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议案。7月28日召开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罢免案。会议应到常委会组成人员31名,实到27名,发出表决票27张,收回表决票27张,赞成票27张,依法罢免了张少波市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特此报告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