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2日沁水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沁水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接受史国安同志因工作调动提出辞去沁水县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沁水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对史国安同志任职期间的工作表示满意。
城区人大来我县参观
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县人大机关开展警示
县人大机关集中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