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姓名:邢武
建议内容:
(案由)
电力是服务于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的重要公用事业,电力线路是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的重要公用设施,近年来,我县部分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被少数单位和个人违章修建(构)筑物,种植高大树木,造成电力线路断路、短路等电网停电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
(案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4年7月25日颁布)、《晋城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严禁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修建(构)筑物和种植速生树种的通知》(2013年3月22日)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方案)
1.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已种植的高大速生树木,产权单位和个人要尽早进行移栽,更换成低矮树种或灌木;对一时不能移栽的,由产权单位和个人负责修剪,修剪后的树木高度必须符合架空电力线路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要求。对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已修建厂房、民房、蔬菜大棚等建(构)筑物,请各乡镇政府积极组织产权人搬迁或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人身触电伤亡和电网事故。
2.请县住建局和林业局按要求审查本区域的建设和植树规划,严禁在电力线路保护区修建(构)筑物和种植高大速生树木,避免产生新的电力线路隐患和发生电网及人身触电伤亡事故。
3.请县经信局依法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